(中華時報訊)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表示《基本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中聯辦和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中聯辦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2條的言論,明顯有違特區政府於2007及2018的表述,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
聲明表示,港澳辦是國務院的行政機構,中聯辦是香港中央政府於香港的聯絡辦公室,兩辦理應受《基本法》第22條下,不應干涉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原則約束。
聲明提到,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2條,有關中聯辦的地位,在本月18至19日期間共發表了不少於3份公開聲明,內容顯示猶豫及混亂。特區政府在2007年提交給立法會的一份文件中,明確地確認中聯辦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並得香港政府同意設立的中央政府的機構。特區政府並就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包括中聯辦的三個機構的有關詳情刊憲,新華通訊社亦正式確認改名為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在2018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亦確認中聯辦的人員必須按照《基本法》第22條,遵守特區的法律。
聲明又指,如所謂兩辦擁有的監督權,是指兩辦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而非僅限於觀察及向中央政府匯佈,兩辦角色將有違《基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22條的規定。《基本法》第22條內容明確而清晰,香港市民有權得知清晰的說法,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和理由,而不確定的現況將削弱公眾對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有關《基本法》所保證「一國兩制」原則的承諾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