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倘香港特區有效維護國安 中央無必要行使管轄權

香港報刊刊載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昨日在香港舉行的「港區國安法」座談會上的發言文稿,指司法獨立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涉,而不是指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因此與管轄權沒有必然的聯繫。

他認為,香港法院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內的地方法院,不論回歸前後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有限制,但這些限制並不影響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案件的權力。

張勇說,香港特區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在涉及到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以及國防軍事等複雜因素時,是力所不及,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及能力管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強調在一些情形下,地方政府自身的安全也需要中央政府加以保護。

張勇指出,在「港區國安法」通過之後,如果香港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確保國家安全在香港安然無虞,中央就沒有必要行使管轄權,但如果相反導致國家安全危機四伏,中央政府則必須擔負起這個職責。

他又說,考慮到香港特區實際情況,無「一刀切」,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國安案件,而是由特首指定一批適合法官,可避免相關法官審案時陷於「雙重效忠」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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