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 警方可無手令進入有關地方搜查

(中華時報/中華新聞通訊社香港6日電)《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刊憲,明日生效。若違反可被判罰款十萬,監禁六個月至兩年。

細則包括,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地方搜證。在特殊例如是緊急情況下,警方在授權後無須手令進入有關地方。

警方得到保安局局長批准,可以要求移除電子平台,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若對方未即時合作,警方可以申請手令檢取器材,及要求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

律政司司長可以向原訟庭申請,將懷疑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書面通知某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代理人,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定資料。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可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相關資料或物料。

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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