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就政府押後立法會選舉1年表示極度關注,對有關法理及證據基礎存在重大疑問。
聲明指出,《基本法》列明,立法會每屆任期是4年,舉行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政府不單無視《基本法》規定,更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令人震驚,實際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以避免決定受到法律挑戰,是違反法治社會中要求行政機關行為有合法性及法律有確定性的原則,對法治帶來衝擊。
聲明提到,終審法院將就《禁止蒙面規例》的上訴案件,審理「緊急法」的合憲性,政府引用「緊急法」取消選舉,最終或被裁定不合法,而《立法會條例》列明,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被押後,但政府並沒有行使有關權力。
大律師公會又關注,政府顯然未有諮詢社會,政府亦未就平衡保障公眾健康及參加選舉的憲法權利,諮詢專家意見,政府亦没有提供證據,以示已考慮其他減低可能因選舉產生公眾健康風險的措施,另外亦認為政府就押後選舉一年,而非較短的時間,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