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釋憲案全部合憲 黃虹霞:勿將大法官指為政治叛徒

中華時報/華聞社台北29日電)大法官會議28日做出釋字第793條解釋,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移轉等事項,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條例也未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平等、比例等原則。大法官黃虹霞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只有忠於國家(全民)及憲法!何政治背叛之說耶?!」

大法官黃虹霞表示,不當黨產條例處理的是舉世鮮有的民主國家極端特例,亦即中國國民黨在台灣長期執政、控制國會,而有藉此地位並由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鉅額不當黨產,及長期阻礙、抗拒立法處理不當黨產的事實。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立後,陸續認定中投、欣裕台、婦聯會等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國民黨等不服,分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3合議庭7名法官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6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邀集聲請人、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等到庭陳述意見,但聲請的法官們為避嫌而缺席辯論庭,大法官於7月29日宣布今天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告解釋。

解釋文指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的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的解散,也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並未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解釋文表示,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並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大法官認為並未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另外,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有關附隨組織的規定,大法官認為並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同款後段規定也不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黃虹霞認為,審酌此一特殊背景,且條文規定已作相當限縮,未作全面性法律責任追訴,故非政黨清算可比,因此贊同在本件解釋範圍內的黨產條例規定合憲,除提出證據並補充說明贊同理由,與不同意見者溝通,更想與一些朋友溝通,務請不要將大法官指為政治叛徒!

她指出,大法官應超越政治,行使憲法解釋職權時,無論意見是正是反,同於或不同於提名、同意出任的特定人(總統)或立法委員組合(立法院黨團),大法官始終都只能及只應是忠於國家(全民),無所謂背叛問題,不可將大法官指為政治背叛。

針對外界批評大法官為政治叛徒,黃虹霞深深不以為然,認為已不當牽連甚至污辱前總統馬英九及總統蔡英文,對他們也不公平。

黃虹霞指出,黨產條例若干規定的主要適用者固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但大法官解釋具通案規範性。因此,本件解釋兼具警惕防腐效益,現在及未來的執政黨應引為戒,了知執政再久、掌控國會再久,如不當取得公款或人民財物,均可能經由特別立法被追討。由此可知,大法官就事論事,未為特定政黨服務,不為政治服務!

黃虹霞還提到,法官可以聲請釋憲並非法所明定,本案擬行言詞辯論時,她猛然警覺聲請人法官適宜出席辯論嗎?法官適宜與其所審判中案件被告,以同為當事人並互為對造之地位,就該案件相關事項,相互辯論嗎?那不是未審先斷嗎?不違反法官中立原則嗎?

黃虹霞認為,法官聲請釋憲,有無範圍界限?要如何才不致侵犯立法權、行政權呢?本件聲請有無逾越司法權呢?似亦應再想想。

黃虹霞在協同意見書中最後提到,台灣話有將長輩的遺產,稱之為「祖公屎」者,不正如釋迦牟尼佛將黃金指為毒蛇的意思嗎?或許大家可以再思考思考。訟則終凶,衷心希望歷史包袱儘快丟乾淨,爭訟早日落幕。台灣需要你我攜手同心往前走!

黃虹霞台大法律學系畢業,為知名律師,曾任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長,承辦古金水、江國慶等多起公益辯護案件,於民國104年經時任總統馬英九提名,獲立法院同意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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