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華聞社9月6日電)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上在大埔的住所,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
警方表示,拘捕一名47歲男子,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宣傳的內容等,引起對政府的憎惡或引起民間不滿,警方起初以《港區國安法》調查案件,搜證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拘捕,較為合適。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以他了解,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
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湯家驊稱很多人以為發表言論不違法 但犯罪門檻較嚴謹
湯家驊相信,若有人批評政府無能或處事不當,應較難達致有關犯罪門檻。如用詞比較極端並屬於持續詛咒,則可能達到有關門檻,但仍要視乎案件內容包括所用字眼、對市民的影響有多廣泛等。
湯家驊表示,有關條例是在殖民地時代制定,法庭應小心考慮。他又說,很多人以為法律不容許「以言入罪」、甚至絕對不可以發生,但有些言論亦可涉及刑事罪行,例如誹謗等。他認為「以言入罪」的說法可能令人有錯覺,以為發表言論是不會違法,強調這個理解並不正確。但他說,如果透過言語干犯罪行,犯罪門檻可能會較嚴謹,需要考慮會否因此超出《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範圍。
涂謹申:徹頭徹尾文字獄
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立法会议员涂謹申認為是徹頭徹尾的以言入罪和「文字獄」。他批評政府沒有反省施政缺失,反而諉過於其他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打壓異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