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時報/華聞社9月22日北京電)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被控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以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任志強被判有期徒刑18年,罰款420萬元人民幣。法院表示,任志強在宣判後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會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早上在法院官方網站公布判決,表示任志強在2003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多元,收受賄賂125萬多元,挪用公款高達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高達1億1千6百多萬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超過5378萬元,任志強從中個人獲利1941萬多元。
法院指,應依法懲處任志強,鑒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決定數罪並罰,合併執行。
被指與國家副主席王岐山關係密切的任志強,曾經多次撰文批評時局,曾對新型肺炎爆發等事件公開表達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