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向四個傳媒組織,包括記者協會、攝影記者協會、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等發信,指《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將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以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將不再包括在內。
香港警方認為,修訂後傳媒代表的定義將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認記者,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形容變相是由警方發牌,規管傳媒,認為是損害新聞自由,妨礙記者在前線採訪,是由「行外人管行內人」。
許智峯質疑警方日後會運用《警察通例》的公權力,排除不喜歡的傳媒代表在場採訪,並非協助傳媒採訪。他相信,網媒、公民記者及學生記者日後會被排除,但他們過往曾揭露警暴問題,例如有網媒曾拍攝在西灣河向青年開槍的片段,有關片段更獲法庭認為是可信的表面證據。
許智峯提到,《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認為有關限制不合乎比例,很大機會遭到司法覆核,希望警方懸崖勒馬,亦要求政府解釋是否認可警方篩選傳媒的權力。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支持有關做法,認為自反修例示威開始,每次衝突現場均有大批自稱記者的人士,阻差辦公,亦阻礙真正專業媒體的採訪,假記者氾濫的風氣是時候撥亂反正,相信有助維護真正記者的尊嚴,亦不會影響到新聞自由。
曾經是記者的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社會近年對新聞記者抱有懷疑態度,希望有清晰的指引,告知社會哪些是受過專業訓練、令人信服的真正新聞機構,重拾社會對傳媒的信任,相信警方與傳媒代表機構會繼續溝通,找出可以接受的方案。至於有關修改是否違反《基本法》,會否被司法覆核。梁美芬表示,若對任何政策不滿均可以提出訴訟,指出法庭會考慮不同因素,包括相稱性等。
數十間網媒指警方自行篩選媒體 表明繼續採訪
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數十間網媒發表聯署聲明,反對警方自行篩選媒體,表明會繼續採訪,捍衛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新聞自由。
聲明說,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新聞自由是成功基石,任何形式的篩選,都是破壞新聞自由及香港的制度。
聯署聲明說,現今網媒已經大行其道,記協等組織亦一直與特區政府有合法合理及有效的溝通渠道,把網絡傳媒拒諸門外,等同將香港倒退回數十年前,將行之有效的溝通渠道刪除,只會徒添混亂和爭拗,質疑警方做法落後及愚昧,對有關做法深表遺憾,表明反對一切篩選媒體、反對一切篩選記者的做法。
涂謹申指新通例或受法律挑戰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而不是由政府決定哪些人可以採訪、哪些才屬於新聞機構。他解釋,《警察通例》是警方發布給自己的人員,修改有關定義即是不接待或不處理哪些採訪申請,或不向某些人發放資訊,這亦影響《基本法》內訂明的新聞自由,如果有傳媒因而採訪受到影響,相信有關規定會受到法律挑戰。
他又說,如果有不符合警方新定義的傳媒,在場採訪拍攝,他看不到犯了甚麼法例,唯一有機會涉及是阻差辦公,但就要視乎有關人士當時是否有阻礙到警方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