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判刑後由囚車押走,大批支持者聲援。
三人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承認多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則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刑期最長,判囚13個半月;同樣面對兩項控罪的周庭最早認罪,刑期扣減較多,判入獄10個月,林朗彥則判監7個月。
裁判官王詩麗形容,黃之鋒是行動組織者,知道自己深得支持者附和,案發前一天以手機發放有關行動部署的信息,又指若人數越來越多就「恭喜曬」,行動有預謀,經深思熟慮,而非一時意氣;即使黃之鋒曾呼籲在場人士讓路給車輛經過,亦要考慮被告行為的實質影響及潛在風險。
她又提到警察總部是標誌性建築,黃之鋒不斷呼喊貶損警務人員的口號,目的是衝擊警察總部,情節嚴重,被包圍的15個小時,警方未能回應61宗999求助,剝奪市民使用緊急服務,行為十分自私。
裁判官指,被告在現今騷亂事件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罪,情節更嚴重,形容三人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有人擅於部署、有人擅於言語,罪責相若,黃之鋒在案件中更積極以領導者身份犯案,因此煽惑罪的量刑起點亦提高,判刑時要考慮公開譴責、阻嚇力等因素,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選項。
黃之鋒及林朗彥聽到判刑後表現冷靜,周庭則激動痛哭;她的代表律師希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