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特首林郑月娥由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后再由该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前特首梁振英在昨(18日)刊登于香港传媒的专访中表示,这是当时社会和中英双方的共识,「若我们明天宣布,行政长官改由协商产生,英国人不能说我们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释法」。但他补充,这只是举例,他「不会讨论日后是否有需要、会否修改选举方式及制度」。
梁振英又指出,英国人当年同意香港可透过协商产生特首,是因为英方知道香港交回中国后不会变成一个独立国家,他强调,香港民主非「主权性民主」,事情「「并非自己750万(港)人自己围内的事」,形容这是红线。
现任特首林郑月娥今(19日)早出席会议前作出回应,指梁振英的说法不能说是违反《基本法》,她续称,回归以来,历任特首都是透过选举产生,加上选举为社会带来的实际效益,包括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可以向社会交代其管治期望,特首都是由选举产生较好。她又说,选举特首的选委会由最初的400人增至现在的1200人,并原拟在2017年让港人经由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后由一人一票选特首,可见北京政府非常有诚意在港推动选举,循序渐进达致普选的诚意是「路人皆见」。
而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第45条第一款,特首「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4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时订明,特首将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而特首的具体办法将由基本法附件一作出规定。
现任特首林郑月娥认为,一旦改变特首产生办法,便须修订附件一,且须经非常严谨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