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有關量刑已考慮到遊行活動屬和平性質,以及各被告的背量和良好品格。
(中華時報/華聞社香港4月16日綜合報導)前年8月18日的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2人認罪,另外7人審訊後裁定罪成,法庭今日判處黎智英、李卓人監禁12個月;梁國雄判監18個月;何秀蘭判監8個月;而區諾軒就判監10個月。另外4名被告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各判緩刑1年或2年。而同案早前已認罪的梁耀忠被判入獄8個月,緩刑1年。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8.18案性質與控方提交的黃之鋒及周庭案的案例不同, 並沒有破壞和平或暴力事件,同類案件一般都是處以罰款。她又指出,非法集會和未經批准集結有不同,8.18當日民陣舉辦的維園集會屬於合法,即使黎智英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的參與程度亦很低,沒有出席事前任何的記者會,亦沒呼籲其他人參與8.18的遊行活動,認為黎智英對最終遊行人數並不存在責任。
余若薇形容,黎智英當日只是行使憲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而且遊行是和平進行,警方部署大量人手,但最終並沒有需要在當天採取干預或任何拘捕行動,認為判處非即時監禁的刑罰已經足夠,並且兩項罪行的刑罰應同期執行。
法官胡雅文表示,基本法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但有關的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到限制,從經驗得知,前年社會運動期間,每當有大批群眾聚集,都會有發生暴力事件的風險,當日警方正因為要避免引發衝突,而未有安排大批警員現身現場。
胡雅文批評,各被告的行為是明知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直接挑戰警方決定以及公安條例,各被告都是知名人士,他們有能力動員群眾參與當日的遊行。
法官說,8.18的遊行屬預先策劃,以疏散為名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並非偶然,遊行由維園出發到遮打道,規模大且時間長,明顯阻礙交通,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惟一合適刑罰,有關量刑已考慮到遊行活動屬和平性質,以及各被告的背景和良好品格。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認為,法庭判刑過重,對此感到非常失望及遺憾,認為不單造成寒蟬效應,令社會失去和平的聲音去溝通,令市民不敢、亦不會再發聲,最終只會令民怨積壓。
陳皓桓說,感謝一眾民主派領袖的付出,未來有更多案件涉及民主派人士,他們或會陸續入獄。民陣和支聯會日後會堅持繼續舉行集會,不會放棄。
陳皓桓又說,當日的流水式集會,民陣有要求民主派人士協助帶領市民離開, 他又躹躬,感謝他們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