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心集】失控的財政紀律 有違代際正義

主筆:仉桂美
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前監察院監察委員

晚近特別預算不斷膨脹,依《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之構成要件為: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3.重大災變,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
但近年來輕軌等設施均納入特別預算,有特別預算常態化之現象,與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後段,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故經常門即佔約20%。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特別預算8400億,預算編製及執行更是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觀諸當前政府財政狀況,常需以特別條例方式排除《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額度及《財政紀律法》之限制。

具體而言,政府將部分支出藏於前瞻計畫等特別預算中,形成近年年度總預算財政收支平衡之假象,有誤導民眾之虞。實則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卻不斷擴增,預算差短須賴舉債彌補,使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日益增加!而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債留子孫,實違反代際正義。

末者,地方政府財政結構常難以應付特別預算撥補地方所須鉅額經費之配合款,持續性與穩定性均有所不足,難以長期施政發展。
尤其地方歲出規模逐年擴增,但自有財源每年成長有限,預算結構無法正常化發展,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非自償經費或加計用地費等早已逾剩餘舉債空間。
財政收支劃分法自民國88年迄今已20餘年未為修正,也到了該一併積極檢討的時候了!而非只靠特別預算撒錢即能解決地方稅源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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