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簡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前監察院監察委員】
扁政府時,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今年2月21日國防部公告修正草案,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因尚包括動員實施階段,是以刪除準備2字,修法精神令人憂心。
姑且先不論「實施階段」,該修正草案增訂第15條,「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相關主管機關於「動員準備」階段,「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均係「應」之強制規定。
此第15條增訂草案不但適用於動員準備階段,而且管制範圍與對象包山包海,與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所悖離,更與過去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歷次之言論自由事後審查機制悖離,況尚未進入動員實施階段!故更應於公告階段徹底檢視監督以捍衛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精神。
該第15條增訂草案之法律構成要件,「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所謂不實訊息,明確性亦有待接受挑戰。
可預見的是媒體寒蟬效應勢必出現!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引發之諸多查水表案,後在《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87點,被國際學者認為,我們「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說明,此法規的適用何以可充分平衡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的關係。」顯然政府該痛定思痛了!難道要重演《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之言論自由事前箝制之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