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7月12日訊)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政府訂定兩種法定上訴程序,其一是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控方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另外,就高等法院原訟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毋須答辯的判定,控方可以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動議的修正案,涉及在上訴機制下送達通知及文件的方式,連同沒有修正案的條文和附表,均獲得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根據新的修正案,如果被控違反《國家安全法》的被告被最高法院宣判無罪,律政司可以對裁決提出上訴並要求重審。如果上訴獲准,最高法院將重新審判,新的判決將推翻之前的判決。
在此之前,香港律政司不能對某些無罪判決提出上訴,因為英國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法律規定禁止因同一罪名對某人進行兩次審判。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言時表示,兩項上訴機制只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沒有修訂現有刑事罪行或刑罰,亦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所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不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因此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他強調,新程序適用於待審和在審但仍未作裁決的案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不會對被告人不公平,不影響被告既有權利,無損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等原則。
林定國又表示,有意見關注《國安法》上訴機制,是否令律政司可以就不斷同一案件提出上訴,直至將被告定罪為止,但他指出,如果上訴庭駁回控方上訴,除非控方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基於案件的決定涉及重大而且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者顯示曾有實質和嚴重不公情況,並獲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給予上訴許可,否則有關刑事檢控程序就會終結,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
新的修正案還對媒體報道上訴事件施加了限制,稱以”確保公平審判”。
據香港政府官員表示,被告的上訴權保持不變。
根據《國家安全法》,大多數被告目前都被關押在拘留所,即使他們的審判還有幾個月才開始。
香港大學法律專家西蒙-楊(Simon Young)認為,律政司的這些新權力引發了”對被告被長期拘留的擔憂”,如果律政司對被告無罪釋放提出上訴,被告就必須等待新的審判。
中國政府在大規模民主抗議活動後於2020年實施了《國家安全法》,香港數十名活動人士和反對者因被指控違反該法而被拘並等待審判。迄今為止,已有79人根據該法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