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7月4日訊)以下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局長麥美娟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衷心感謝《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委員會)主席謝偉銓議員、委員會14位委員、立法會秘書處和法律顧問在過去數月於法案委員會的工作。我也要感謝剛才二讀辯論過程中,20多位議員先後發言表示對《條例草案》的支持,並向政府提出寶貴意見。
政府一直致力支援私人大廈業主,協助他們履行大廈管理的責任,其中包括透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組織起來,共同管理大廈。政府不時檢視《建管條例》,確保條文回應大廈管理的最新情況。經多年的廣泛諮詢及與持份者深入交流後,政府在二○二三年十二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目的包括:
(1)就建築物大型維修工程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及就建築物管理所需的其他高價值採購,施加若干規定。其中,如每個大廈單位所佔的維修工程價值平均超過$30,000元,工程會被視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而相關決議必須由至少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身投票通過;
(2)訂立機制,使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可按機制在法團的業主大會等情況,代表該法人團體業主行事;
(3)就法團等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會計文件,及就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會議的程序,施加或調整某些規定;
(4)將沒有保存某些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文件,訂為刑事罪行;以及
(5)作出相關及雜項修訂。
我們希望藉《條例草案》,規定更多業主參與重大採購決定、提高法團管理委員會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及加強阻嚇不遵守《建管條例》的情況。
今次的《條例草案》主要有43條修訂條文,牽涉《建管條例》下超過40條條文及多個附表。法案委員會在今年二月開始審議工作,至今年六月完成審議,總共召開了10次會議,其中包括聽取公眾和團體意見的公聽會。在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委員深入討論立法建議,並對政府修例的方向表示支持。就個別條文,特別是有關採購規定、申報要求及刑事制裁等方面的條文,委員會給予很多寶貴及具建設性的意見,令有關建議更臻完善。委員會亦提出不少行文方面的建議,協助政府改善條文的表述。政府經審慎考慮後,採納了大部分委員會的意見。我在稍後提出修正案時會再作闡述。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不少委員及持份者都提醒我們今次修例牽涉的範疇較廣,而法團工作多屬義務性質,因此政府須確保業主們能充分理解《條例草案》的建議。我十分認同有關意見。為配合《條例草案》的落實,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的指引,以加強市民對《建管條例》的認識。
具體而言,我們會發布宣傳刊物,介紹修訂建議的要點和生效日期,並透過日常聯絡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網絡向法團和業主廣泛地派發宣傳刊物。我們亦會舉辦地區大廈管理講座和透過「大廈管理中央平台」,向法團和業主講解修訂內容,加強法團和業主對新規定的認識。我們更會更新大廈管理專頁和一系列的操守守則和指引,包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的最佳做法》等刊物,使法例要求更清晰。我們也會透過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更新有關操守守則及良好作業指南,為物業管理行業提供更新指引,以及在法團諮詢服務計劃下透過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向法團提供支援,協助法團遵從新的規定。
在完善地區治理後,第七屆區議員亦深入地區工作,我們屆時也會透過區議會和關愛隊成員,向法團和業主解釋這一方面的工作。另外,不少議員皆提到,業主普遍不是專業人士,又或在大廈管理方面,其工作只屬義務,需要為其提供適切支援。現時如針對「三無大廈」的服務便有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協助「三無大廈」業主成立法團,並協助剛成立的法團運作,包括協助他們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我們會把這個計劃擴展至全港18區,覆蓋全港。
我們會招募居住在樓齡30年或以上而沒有任何管理組織的大廈的業主或租客,組成「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我們進行聯絡大廈居民的日常管理工作。針對有法團及管理公司的大廈,便有法團諮詢服務計劃,協助法團處理其問題;亦有免費大廈管理外展法律諮詢服務,當法團要召開大會時,我們與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合作推出,委派具處理大廈管理事宜經驗的律師到大廈提供不超過六小時的免費法律服務,包括出席業主大會和在會上提供法律意見。
主席,《建管條例》對上一次修訂已是在二○○七年,我們有需要使《建管條例》與時並進。政府亦明白今次《條例草案》未有涵蓋所有持份者關注的議題,例如主管當局在《建管條例》下的權力和委任代表文書的處理等。這些議題更為複雜和具爭議性,政府會以先易後難的方式,在通過上述《條例草案》後立即着手跟進餘下的課題,廣泛聽取持份者的意見。事實上於去年八月,全港所有的物管公司獲發牌後,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亦已就委任代表文書向所有物管公司發出指引。這些物管公司有責任協助法團,確保會議上委任代表文書的處理符合法例和合理的。
剛才辯論時,議員提及不少關於我們未來工作的方向。主席,我在此告訴各位議員,今屆政府是非常強調和重視物業管理的工作。我們希望可協助每位小業主,處理好自身樓宇的管理責任及日常工作,增加每位業主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未來工作是要按不同類型的大廈或屋苑,採取不同針對性措施。例如針對一些「三無大廈」,我們要着手協助小業主首先成立法團,我們會把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今年擴展和覆蓋至全港18區,協助這些業主組織法團,再進行樓宇管理。
另外,針對一些單棟樓宇或樓齡較長的大廈可能有法團、或許有或無管理公司,不過這些法團的業主委員可能年紀較長,又或這些法團不是很活躍。我們都會通過其他計劃或服務,協助這些業主處理樓宇管理責任,以及面對現有不同的維修令或消防令,協助他們遵從這些法令。
我們亦有法團諮詢服務計劃。這些計劃都有跟專業團體如律師會一起合作。不少議員提及,業主在召開大會時,十分需要一些法律的諮詢及意見,我們有一個外展計劃,由律師會的律師出席業主大會,協助這些法團,提供法律意見。
第三類就是針對大型屋苑,這些屋苑可能有或無法團、即由法團或業委會管理,但有管理公司。他們面對大維修工程即將要進行時,我們在這一方面要針對這些大維修工程,確保工程能有序開展,保障每一位小業主的權益,讓他們參與這些維修工程的工作。
是次《條例草案》包括要求將大型維修工程清晰定義為每戶負擔$30,000元。剛才有議員指,工程可能會「拆單」,其實現有條例已列明不能「拆單」以規避每戶支付不超過$30,000元。
就採購工程,不論是大維修工程或日常採購工程,已加入利益申報要求。我們希望透過是次修訂,可讓業主在處理採購或大維修工程時能有更大參與。
不少議員的發言均有提及民政總署的工作。民政總署現有140多個聯絡主任,於全港負責樓宇管理的工作,但法團的數目超過10 000、大廈數目亦數萬,我們的同事已在不同地區處理法團的問題,或協助業主進行樓宇管理工作,同事已盡了很大力量。正如我剛才所說,本屆政府有決心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在完善地區治理後,地區內我們多了一些合作夥伴,包括區議員和關愛隊成員。我們希望凝聚各方力量,一起協助、聯絡和推動小業主,做好樓宇管理的工作。
我一定要強調,有很多議員提及在召開法團會議時,為何我們的同事不會給予一些意見,這並非如李梓敬議員所說,我們害怕得失別人,這絕對不是。我想指出,民政總署和民青局同事均很有承擔,在出席每次法團會議時,都會盡量協助業主解釋條例的有關行文。但當一些爭議出現時,即使我們的同事說畢,業主在爭議期間,可能不被說服或不會接受。故除了我們的同事協助業主處理問題外,也有法律專業服務計劃,由一些專業律師在法團會議上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協助業主知悉相關的法律意見。
面對很多議員或法團所關心的大維修時或會出現的圍標問題。正如剛才有議員提及,要處理可能會出現的大圍標問題,並非由民青局或民政總署單一部門處理,我們也有聯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執法部門,一同處理這方面的工作。我要強調,對於這些影響到小業主權益的非法行為,不論是民政總署或執法部門,都絕不容忍,會果斷地執行在法律上賦予我們的權力。
主席,如果《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將於修訂條例刊憲一年後開始生效。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將於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
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