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張淩寒:怎樣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國路徑”?

中新社上海8月16日電 題:怎樣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國路徑”?
——專訪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淩寒
中新社記者 李姝徵

隨著新一代人工智能技術的突飛猛進,人工智能治理的緊迫性日益凸顯,世界主要國家和經濟體紛紛在監管建設、國際合作、產業發展、政策研究等多個層面加大投入,希望發揮在國際人工智能治理中的主導作用。近年來,中國人工智能在數據、算力、算法和應用領域等方面均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在監管領域,中國又如何探索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國路徑”?日前,在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會現場,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淩寒就此接受中新社“東西問”專訪。
現將訪談實錄摘要如下:

中新社記者:人工智能在賦能千行百業的同時,也帶來了安全、隱私、公平等問題,中國是如何回應挑戰的?這些在您看來,中國的人工智能立法要注意哪些關鍵點?

張淩寒:人工智能已經成為當前國際技術競爭與規則競爭的關鍵領域。積極妥善應對人工智能帶來的問題與挑戰的同時,實現人工智能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包容審慎、行之有效的良法善治。中國在2023年10月發佈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呼籲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和“智能向善”宗旨,促進人工智能技術造福於人類。

人工智能立法是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的綜合立法,承載著“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加快人工智能立法是促進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中國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應當基於本土實踐,具備前瞻性、先進性與國際視野。人工智能立法需要遵循以下三個基本邏輯:一是能够適應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二是能够明確回應中國獨特的治理需求;三是完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有效應對國際競爭。

因此,應通過促進性立法,為人工智能的發展提供制度支撐;通過綜合性立法,奠定人工智能治理基調、廓清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框架脈絡、為領域立法和未來出現的發展問題“留接口”;通過統一性立法,建立人工智能統籌協調機制、明確相關行業、領域人工智能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構建多元主體參與的協同治理模式;通過包容性立法,劃清人工智能監管的底線與紅線、設置一定的免責規則、合理進行責任分配、構建綜合問責體系。

今年3月,中國國內多位人工智能治理專家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工智能法(學者建議稿)》。針對人工智能跨部門、跨行業的發展特點,建議稿提出建立人工智能監管統籌協調機制,各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各行業制定相應監管規範,組織風險評測等活動,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此外,建議稿結合人工智能產業現狀和未來發展情況,建立了綜合問責體系,也為未來技術發展與立法需要預留了接口。

 

中新社記者:在您看來,人工智能立法對中國人工智能產業的整體發展將會帶來哪些影響?

張淩寒:人工智能產業的突出特點是發展的不確定性,人工智能立法旨在引導和規範中國人工智能產業更好發展。

第一,制定人工智能法是促進人工智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客觀要求。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使其在變革社會產業結構、提昇居民生活水平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與之伴隨的風險與挑戰也日益凸顯。科學合理的人工智能法作為人工智能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既能够為人工智能的創新和應用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指引,為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又能妥善應對技術發展過程中已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問題與挑戰,確保人工智能沿著向善的軌道發展。

第二,制定人工智能法是應對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風險的現實需要。人工智能作為兩用技術,帶來了日益複雜多元的安全挑戰。人工智能法將為人工智能的安全應用設立明確的法律框架和規範要求,通過切實可行的問責制明確各方責任,壓實人工智能系統的設計、開發、部署和運行過程中的安全標準和要求,有力控制全球人工智能安全風險。

第三,制定人工智能法是把握人工智能國際治理話語權的重要舉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不受國界限制,其跨國特性要求國際社會共同面對和解決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一國對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不僅影響著本國的產業發展和風險治理,更加決定著該國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話語權。制定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有利於中國在人工智能治理國際討論和決策中把握主動權和話語權,推動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人工智能治理體系。

 

中新社記者:從監管角度出發,不同國家在人工智能治理方式上有何異同?中國又該如何探索自身的治理思路?

張淩寒:不同國家在人工智能領域不同的國際生態位,也決定了各自國內不同的監管態度。

以美國為例,作為人工智能產業領跑者,美國對人工智能持鼓勵和促進的態度,以靈活監管模式應對人工智能挑戰。美國作為人工智能技術領先的國家,其治理模式具有發展導向型的特點,表現出發展與監管共重的多元治理模式。美國尚未在聯邦層面通過直接規制人工智能使用和發展的立法,而是通過地方立法、行政指導、部門執法、法院判決等共同建構其鼓勵發展的人工智能治理體系,其蓬勃的人工智能產業亦提供了充足的行業標準。

和美國治理模式相反,歐盟地區由於缺乏大型互聯網與人工智能企業,其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則具有安全導向型的特點,著重保護個體權益和中小型企業的利益,通過全面立法的方式對人工智能進行嚴格的法律規制。因此,歐盟的人工智能監管模式為強監管,強調對人工智能的立法治理,積極建立人工智能的統一、整體性治理規範。

中國作為人工智能領域領先的追趕者,既要鼓勵和促進人工智能發展,又需要以監管引導產業向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首先,發展與安全一直是中國技術立法的永恒命題。但是目前在全球激烈競爭格局下,不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中國人工智能產業“領先的追趕者”的獨特國際生態位,要求我們在技術和產業的國際競爭中,必須以發展為制度設計的主要目標,安全問題也需要通過技術發展來回應和解決。基於此,應當以促進性立法保障人工智能發展,既要體現促進技術產業發展的導向,也要促進人工智能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

其次,綜合性立法是進行人工智能頂層設計的最佳形式,通過專門的中央立法可以指導各地、各領域的人工智能發展。人工智能領域的綜合性立法,應以“總則式”為框架體例,作為人工智能治理的提綱挈領制度;以“廓主線”為主要內容,確定人工智能治理的基本框架脈絡;以“留接口”解決容量問題,便於應對技術發展。

第三,人工智能是一種複雜的社會技術系統,它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工具或過程,而是涉及人、機器和環境之間複雜的互動。對於人工智能的治理,需要通過統一性立法建立人工智能統籌協調機制,明確相關行業、領域人工智能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構建政府、行業組織、企業等多元主體參與的協同治理模式。

最後,發展人工智能是提昇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技術路徑,應通過包容性立法對人工智能的法律責任保持一定的寬容。在監督管理、責任設置等方面應當予以充分考慮,減輕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對產業創新予以一定的容錯空間和責任豁免。未來人工智能成功應用於社會生產與生活可以反過來惠及更多的行業和開發者。(完)

來源中新社

留下一個答复

請輸入你的評論!
請在這裡輸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