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4日電 (記者 黃鈺欽 梁曉輝 李京澤)仲裁法修訂草案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擬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包括拓寬涉外仲裁案件範圍、增加“特別仲裁”制度、增設“仲裁地”制度等。
這是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的一次重要修訂。據瞭解,此次修訂著眼於解決仲裁制度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著力提昇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
修訂草案共8章91條,對仲裁法作出45處調整,新增15個條文,修改30個條文。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草案擬拓寬涉外仲裁案件範圍、增加“特別仲裁”制度、增設“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支持仲裁機構參與國際投資仲裁等。
具體而言,仲裁地作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約定選擇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是確定仲裁程序適用法、證據規則、仲裁裁決的國籍及司法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草案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
在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方面,草案明確,支持仲裁委員會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此外,草案還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機構內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透明度,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明確司法行政工作職責,防範虛假仲裁等方面作出規定。(完)
來源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