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明確家庭暴力證據標準

中新社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郭超凱)記者9日從中國公安部獲悉,《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下稱《意見》)近日印發,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意見》由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合印發,共24條,採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範、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家庭暴力證據標準等問題,《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同時,《意見》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證據。

聚焦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意見》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範。如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

《意見》還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樣式、內容作出規範,並將有關法律條款摘錄附註。

據知,僅2023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緩衝閥”作用。(完)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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