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6日電 (記者 張素)“618”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期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6日發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涉懲治直播“貨不對板”等內容。
此次發布的“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明確,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作出高於法定標準的賠償承諾,應依約履行。案情顯示,張某某系某網絡店舖的經營者。在某次直播營銷中,該店舖的主播人員將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係大葉紫檀)製作的手串宣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製作,並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後購買手串1件,支付價款1000元(人民幣,下同)。侯某收到手串後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於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最終判決其賠償侯某10000元。
最高法表示,直播營銷中,消費者對商品的瞭解和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主播介紹的內容。當商品品質與承諾不符時,應予賠償。雖然經營者作出的承諾高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倍賠償標準,但該承諾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應依約履行。本案判決有利於制裁消費欺詐行為,通過充分保護個體消費者權利,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此次發布的“胡某與韓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提出,經營者不合理排除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不應支持。
最高法指出,對於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範圍。本案有助於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讓消費者“敢消費”“願消費”“放心消費”。
此次發布的案例還聚焦網絡消費新領域、新問題,樹立正確導向。在“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中,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動為用戶勾選同意隱私政策、收集與其提供服務內容無關的用戶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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