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再因國安案被判囚10年

231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雨傘運動後,曾因公民廣場案入獄;2019年「反送中」運動,黃之鋒因包圍警察總部、非法集結等案件被捕,自2020年11月23日起被還押及服刑。後因泛民主派初選案被起訴「顛覆國家政權罪」,2024年被判囚4年8個月。原本預期黃之鋒可以在2027年1月出獄,然而,2025年他被起訴違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他於2026年9月認罪,11月再被法院判入獄10年,預料2036年出獄,屆時已40歲。
案件與判刑要點:
  • 指控罪名: 案情指黃之鋒於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期間,串謀已流亡的外國及本土政治人物(如羅冠聰等人),請求外國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黃之鋒對此罪名表示認罪。 
  • 量刑考量: 高等法院法官譚耀豪在判刑時指出,被告所犯屬《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重大」類別,依法可判處 10 年以上以至終身監禁。因其認罪獲得扣減,最終判囚 10 年。 
  • 總刑期與預計出獄時間: 黃之鋒此前已因「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原定最快於 2027 年 1 月獲釋。本次新加判的 10 年刑期中,僅有 2 個月 2 日與前案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預計黃之鋒將須服刑至 2036 年 11 月方可出獄,屆時他將年滿 40 歲。
各方回應:
  • 香港特區政府: 行政長官及港府表示歡迎法庭的重判,並重申相關行為嚴重破壞香港繁榮穩定,必須依法嚴懲。立法會強烈譴責和反對外部勢力詆毀和抹黑法庭就黃之鋒串謀勾結案的判刑。
  • 中國警告:在美國領事館強烈譴責判決後不久,中國警告「有關方面」應「停止對香港司法案件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 國際社會: 英國、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及歐盟成員國等 10 國發表聯合聲明,譴責該判決是針對個人政治表達的「不公正起訴」,呼籲北京與香港當局履行國際承諾並立即釋放政治犯。

留下一個答复

請輸入你的評論!
請在這裡輸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