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1月15日訊)海事處於一月十四日舉行「2025年海上航行安全研討會」,向業界推廣海上航行安全意識。海事處副處長史強提醒船長和船隻負責人有責任維護海上安全,並嚴格遵守海事條例。
史強表示,船長和船員在出航前須採取適當和足夠的安全及預防措施,並制定應變安排。船隻必須備有足夠的救生及救火設備,船長和船員須確保船隻、引擎及設備均保持在適宜航行的狀態。此外,他們須知悉港口交通管制單位和提供緊急服務單位的聯絡電話,並密切留意最新的天氣情況和相關海事處佈告。
另外,為避免因工作過勞而導致意外,所有本地船隻船東及操作人員必須確保船上工作人員包括船長有足夠休息。如在海面能見度欠佳時航行,船長和船員須加強瞭望和以安全速度行駛,並恪守避碰規則。
在大型海上活動期間,所有本地的船隻船東及操作人員應在出海前覆檢和確保船隻的運作牌照、驗船證明書,和第三者風險保險是否有效。另外,船長及船員須確保船上兒童有成人陪同和全程穿上救生衣,並備存乘客和船員名單作應急用途。海事處會加強執法,如發現違規情況,會作出檢控。
為加強海上安全和保障船上人士的安全,《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已於今年一月一日實施。條例規定任何參與操作在航船隻,包括控制、駕駛船隻或為船隻領港的人士,或於在航船隻上履行指定職責,即與船隻安全、保安以及保護海洋環境有關的人士,如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而其程度達到該人沒有能力妥當地操作船隻,或其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或其體內含有任何指明藥物,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監禁三年,以及終身取消相關資格。
另外,《2024年商船(防止廢物污染)(修訂)規例》(《修訂規例》)於去年五月一日實施,《修訂規例》將須備有廢物紀錄簿及記入若干排放船上廢物的記項的船舶噸位規定由400總噸更改為100總噸。每次排放船上廢物(不論廢物是排放入海或是排放至接收設施或另一艘船舶)後,均須記錄在廢物紀錄簿內。在排放進行當日的記項須由負責人員簽署,而廢物紀錄簿內已填滿的每一頁,均須由船長簽署。
海事處定期舉辦教育研討會和宣傳活動,推動海上安全。今日的周年研討會有約180位航運界代表、本地船隻船長及操作員和海事工程代表出席。討論內容包括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在香港水域的應用及須注意的地方;《海上安全(酒精及藥物)條例》的實施與執法;《2024年商船(防止廢物污染)(修訂)規例》的修訂內容簡介;客船靠泊碼頭注意事項,以及海事意外個案分析。
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