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7人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黎智英等7人上訴 獲撤組織非法集結罪 參與非法集結維持原判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8月14日訊)2019年八一八非法集結案,上訴庭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人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定罪,參與非法集結罪則維持原判。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3名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

由於部分控罪獲撤銷,無獲緩刑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的刑期獲扣減,由原先分別判囚8至18個月,縮減至5到12個月,當中黎智英刑期由1年減至9個月。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及李柱銘,早上到高等法院聽取上訴結果;至於李卓人及何俊仁則由囚車押到法院聽取裁決。

留下一個答复

請輸入你的評論!
請在這裡輸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