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个在反修例中因侮辱国旗被判入狱20日

香港21岁的被告罗敏聪,从事冷气技工,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巿广场集会中践踏国旗,早前认罪后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律政司不满刑期过轻,申请覆核,上诉庭改判被告监禁20日,成为反修例风暴以来,首次有被控侮辱国旗罪的示威者判囚。被告会否上诉仍待商讨。

上诉庭斥责被告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严重贬损了国旗所代表的国家尊严”,不过表明不会定下量刑指引,但罗列出6个因素作量刑考虑。

判辞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两名上诉庭法官撰写,并援引终审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于1999年就“吴恭劭案”的判辞,表示“国旗具有独有的象征意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她的尊严、统一及领土完整”。上诉庭指出,“时至今日,保护国旗免受侮辱的合法利益仍是极之重要”,而国旗及国徽条例旨在保护国旗免受侮辱,法庭必须考虑判以阻吓刑罚,并列出6个量刑因素,包括犯案实质作为、公开犯案、预谋、持续性、伙同犯案及是否非法取用他人国旗。

上诉庭批评被告侮辱国旗的行径恶劣,明显表达对国旗的轻藐和污蔑,把国旗放入垃圾车,并把垃圾车踢进水池,此举“有弃绝国旗的意味,更是严重的侮辱”。

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未能充分掌握案情,以及被告的加刑因素,犯了严重错误,故决定改判被告监禁4个月,但考虑他认罪、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令及本案覆核性质,扣减至入狱20天。另外,上诉庭在判辞声明,法庭毋须就侮辱国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侮辱国旗的形式及情节多样,法庭难一概而论,只需按实际案情判决。

所谓“吴恭劭案”,是指支联会在1998年1月1日举行的示威游行,当时吴恭劭等两人挥舞着一面被涂污的国旗和区旗,游行终结后他们将两面旗缚在中区政府合署的栏杆上。警方发现这两面旗帜均被严重涂污,其中国旗的中央被剪出一个圆形的大洞,旗帜上的4颗星型图案,被人以黑色墨水写上“耻”字,区旗则被撕去一截,旗帜被人用黑色墨水写上“耻”字。

律政司控告吴恭劭等两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国旗条例第7条及区旗条例第7条,以两项侮辱国旗及区旗罪向法院提出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