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泛民47人初選案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確保公平

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星期六通知民主派初選案被告,表示行使《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中華新聞通訊社/中華時報香港8月17日訊)據了解,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星期六通知泛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信中表示,為了有效制止危害國安犯罪,基於3個理由而發出證書,包括: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involvement of foreign factors);二、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三、若審訊在有陪審團下進行,有可能出現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意味該案會是繼唐英傑案後,第二宗在高等法院審理而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法案件。

47名泛民主派被告自去年初被捕至今已還押近一年半,香港最大的47名泛民主派訴訟案將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初選案由下月及11月,會分多日就不同被告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各人早前已完成交付高等法院的程序。

香港新任司法局長林定國在8月13日的一份證書中首次提到了外國因素的干預。但他沒有具體所指。而且,判決將由政府親自挑選的三名法官作出。這是第二次在適用《國家安全法》的案件中做出這樣的案審決定。

本案中的47名被告情況各異。他們包括民選代表、工會成員和學者。他們皆因組織2020年7月的非官方初選而被指控犯有顛覆罪,將面臨最高的終身監禁。

香港47名泛民主派於2020年參加或組織立法會初選,於2021年2月28日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預料最快2023年中審理。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出席立法會前廳交流會後被問到,如何回應初選案不設陪審團、有關安排會否令審判不公道時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評論,但相信有關安排已是最好和最恰當。

引述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國安法下不設陪審團是新事物,理解律政司的決定會引起法律界或公眾疑慮;既然律政司第二次作出相關決定,可以多解釋理據,以釋除公眾疑慮。

案件其中一名被告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說,涉案被告只是在香港參加初選,案中爭辯是否在“基本法”下合法進行,看不到如何“涉外”。她又說,香港國安法條文意思是“可”不設陪審團,但在普通法制度下,重要案件一直設陪審團,質疑此起案件不設陪審團欠合理理由。

“港區國安法”首起案件,被告唐英傑因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自行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曾就不設陪審團向高院提司法複核,被上訴庭裁定敗訴。判辭引用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發出的證書,當中列明兩項理據,涉及陪審員安全和妨礙司法公義,但不包括“涉外因素”。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以及3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星期一舉行案件管理聆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處理,意味案件將不設陪審團審理。

案件被告包括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律政司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本港刑事審訊制度的最根本原則,其中就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維持司法公正。律政司司長會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法律和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有關條文訂明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律政司不會評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的個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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