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回击的第二巴掌违法了 能同意吗?

作者:资深媒体人 纪硕鸣

成都铁路公安处的警情通报来了,坚持自己依法办事,也列出事发细节,总体事实清楚,多了一段女孩子回击了两个巴掌,警方依法“各打五十大板”的依据确凿。但我的疑虑来了,因为多打了一巴掌性质就起变化了?

5月10日,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并发布警情通报。讲了很多细节,大多是网上所了解的,有一个新的证据。

通报定性说,"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全面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认定杨某某用手背击打王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遭到击打后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再次用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

通报中认定,王某某第一次回击不属违法,再次用手掌撀打杨某某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王某某被罚200元是因为在7秒内第二次出手。这里警方还是忽略了王某某在第一次出手后,杨某某抓起水瓶准备砸的,但沒有砸下去,这时王某某出了第二次手,也是事出有因的。

因为多打了一巴掌性质就起变化了?以巴掌的量化来定性质,怎么想都有些牵强。不说杨某某扬起了水瓶,即使第二次出手也因为第一次太轻呢,定性很多时候不能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呀。

如果回击的二个巴掌的力度都因为太轻加起来也没有激化矛盾的第一个巴掌厉害,根本就无攻撀性而言呢?所以,我认为,定性不应该看打了几巴掌,而是看谁在挑事。要看不断激化矛盾的究竟是哪一方?

社会学研究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强调遏止矛盾激化。矛盾激化的社会学术语,是指将隔阂更加紧张,向激烈尖锐的方面发展。社会学强调的是要控制矛盾激化,要从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源头找原因,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不稳因素。

而法学在这样的社会纠纷中,考虑的不是源头,关注的是结果,是否正当防卫、能不能正当防卫。这和社会学思考的方向不一致。如果在源头上,在矛盾激化上堵住了,就不会产生防卫的争议。

法治的意义不仅在惩罚,重要的是要堵塞,惩前为的是毖后,公安如此处理的结果,可能起不到这的结果,从网络与情来看就是这个结果。我们看现场东北大哥即场批评的话,谁是谁非就很清楚了。

“我听得非常清楚,最先骂人是你们这个男士,人家女生开始没骂人,你不能因为你骂完人了,就不让人家骂了!人家骂完你就打人家,对不对?”

“而且是你先动的手,在列车长来的这段时间,你还一直在吼人家。她吼你娃也是因为你娃吵到人家才吼的,对不对?”

东北大哥的话说完了以后,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重点:全车厢乘客纷纷为他鼓掌,一片叫好,那这个就是最有说服力的!

归根到底,处理这类事情的关键不是就事论事,而是要处理激化矛盾这一方,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确保让以后的事情不再发生。正义需要被撑腰,让更多人可以安心有底气地站出来维护自身和他人权益,而和稀泥的作法,不会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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