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5日電 中國民政部近日在官網公佈《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不再需要戶口簿。
徵求意見稿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相較而言,徵求意見稿在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環節删去了提供戶口簿的要求。
徵求意見稿在離婚環節亦作出調整,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徵求意見稿新增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該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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