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大欺客央企赖账 外资民企情何以堪

作者:资深媒体人 纪硕鸣

店大欺客的谚语是指商店资格老,规模大,就往往会慢待顾客。 而现实中,有的店大欺人,不是慢待顾客,根本就不认顾客了。

看最近财新网上发出的一篇特稿:《中石化国勘撤裁案背后》,讲的就是国有企业店大欺客的现实版。国有央企欺的是外企,欺的就是民企。

据财新报道,香港环球石油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环球石油”)是一家石油贸易公司,2002年,环球石油开辟了一条从哈萨克斯坦进口原油到国内卖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集团” )的业务线。2004年9月,在获悉交易对手方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 (Petro Kazakhstan,下称” PK公司“)想要出售部分股权后,环球石油的负责人将此消息告知中石化。中石化集团即指示下属的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石化国勘”),授权环球石油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向PK公司CEO转交意向书,沟通、协调交易谈判等事宜。

2005年3月,中石化国勘与环球石油为此项目专⻔成立的关联公司UNI-TOP公司正式签署《代理协议》。 双方约定,中石化国勘委托UNI-TOP公司作为排他代理人,协助其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间接获得 PK公司股份,并协助其得到相关政府批准,在中石化国勘确定的心理价位范围内完成交易后,UNI-TOP公 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酬金。

2012年8月,PK公司已被收购七年,一直未能取得酬金的UNI-TOP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下称“贸仲”)申请仲裁,追索自己的代理酬金。2013年 12月,贸仲认为酬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驳回了UNITOP公司的仲裁请求。2017年,在认为取得新证据后,UNI-TOP公司再次发起仲裁,这一次获得了贸仲的支持,裁决中石化国勘需 支付2138.01万美元的酬金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

中石化国勘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20年4月,北京四中院撤销了贸仲这一裁决。法院的裁决在司法界引来强大反响。这起罕⻅的法院推翻涉外仲裁相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事宜的案例,在司法界引起对仲裁“一裁终局”和司法审查范围等问题的持续争论。

我感兴趣的是,报道中提到,中石化国勘的母公司中石化集团为此案也专⻔向北京四中院发函。 认为要求中石化国勘向UNI-TOP公司支付巨额酬金“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外,中石化集团还特别表示,”如果该裁决得以执行,将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以及国资管理制度的严重破坏,请求贵院高度关注并监督本案得到公正裁判,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不利局面”。

中石化集团是中国排位之首的大央企,出名的还有原董事长陈同海、苏树林、王天普。这么一个赫赫有名的大央企在法院审理期间向法院发出信函,明显是向法院施加压力。 要求法院的判决中石化国勘只能赢不能输,否则就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中意涵「监督本案得到公正裁判」是假,「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真。

言下之意也看的出,中石化告诉法院,外企、民企是外人,国有企业是自己人,法院应该判自己人赢,才能保住国有资产。

财新的报道把事实分析的很清楚,UNI-TOP公司,无论从提供信息、沟通、协调交易谈判等都做了大量的工作,而且双方有协议约定。却不知,中石化店大欺客,在交易成功后就想着以种种借口赖了这笔账。 虽然这2千多万美金的中介费用还不够陈同海等贪的,但肥水决不能流入他人田,不管你是外资还是民企,反正不能付给你。在这里,一顶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就可以把市场规则、诚实信用、契约精神都被丢一边去了。

如此明目张胆的输打赢要,把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脸面、信誉都丢尽了。按此理据,以后谁还敢、谁还能与国有企业做买卖?与国有企业商业往来,纵然生意场上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应该赚的钱,只要国企说一声国有资产不能流失,外资、民企的利益分分钟钟就被打水漂了。

《人民日报》去年5月21日的一篇稳外资文章中,盛赞政府政策给力、外资信心十足,最后总结道:“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让外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中国将始终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人民日报文章是从另外角度提示,如果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中国营商环境在国际上将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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